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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怀菊与谭光平、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怀菊,谭光平,黄涛,邓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379号原告黄怀菊,女,生于1973年9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孙邦平,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光平,女,生于1962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住利川市。被告黄涛,男,生于1985年3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住利川市。系被告谭光平之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敏,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邓程,男,生于1952年10月23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怀菊诉被告谭光平、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第三人邓程与其和解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光平、黄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怀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黄怀菊承担。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