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韦光泽、陆建棒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光泽,陆建棒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刑终10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光泽,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建棒,男,1984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3年3月31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光泽、陆建棒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桂05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光泽、陆建棒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韦光泽、陆建棒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建棒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认其除了于2003年3月被判处刑罚外,还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才刑满释放,原判没有核实该情况,遗漏量刑方面的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辉凯审判员 庞福萍审判员 李雪燕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立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