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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盛亚奇与孙浩、金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亚奇,孙浩,金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721号原告:盛亚奇,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战、王荣,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浩,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勇,济宁任城明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亚楠,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勇,济宁任城明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盛亚奇与被告孙浩、金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经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盛亚奇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2900元退还一半。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田鹏学人民陪审员  常秀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