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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晓明、何芳与杜波、王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何芳,杜波,王列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何芳,女,汉族,1981年12月30日生,云南省南华县人。被执行人:杜波,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王列升,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王晓明、何芳申请执行杜波、王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明、何芳申请执行标的为718053元,申请执行费9581元。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杜波的存款,且已给付申请人17014.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天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