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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172号原告:贾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