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882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祥兴食用菌有限公司、连云港祥顺食用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祥兴食用菌有限公司,连云港祥顺食用菌有限公司,灌南县宝中宝食用菌有限公司,江苏联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立冬,邱祝平,王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被执行人连云港祥兴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现代农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被执行人连云港祥顺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现代农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邱祝平。被执行人灌南县宝中宝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孟兴庄镇东西街北侧。法定代表人陆友刚。被执行人江苏联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124号。法定代表人何亚琴。被执行人王立冬,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邱祝平,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俊杰,男,1992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祥兴食用菌有限公司、连云港祥顺食用菌有限公司、江苏宝中宝食用菌有限公司、江苏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立冬、邱祝平、王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南县公证处2016)连灌南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向阳审 判 员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