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花贺和平呼林锋王卫军呼血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花,贺和平,呼林锋,王卫军,呼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小花,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和平,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呼林锋,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卫军,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呼血兵,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花、贺和平、呼林锋、王卫军、呼血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小花、贺和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月利率为0.918%,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934%计算),被执行人呼林锋、王卫军、呼血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40元由五被执行人连带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白 骅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