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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褚洪明与刘作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洪明,刘作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3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褚洪明,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农民,住内蒙占自治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作君,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农民,住内蒙占自治区。上诉人褚洪明因与被上诉人刘作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褚洪明于2017年5月25日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褚洪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洪明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褚洪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朱常胜代理审判员  德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