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开琴、韩沛江、王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汪开琴,韩沛江,王章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131号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496482120。被告:汪开琴,女,汉族。被告:韩沛江,男,汉族。被告:王章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开琴、韩沛江、王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涛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人民陪审员 石 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