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高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继帮、徐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帮,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高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帮,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徐新,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刘继帮与徐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保民终字第41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