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兆申与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申,常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90号原告:王兆申,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学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雪峰,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委,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王兆申为与被告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兆申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