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7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熠腾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熠腾利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7458号原告:南京熠腾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仙鹤茗苑51幢203室。法定代表人:郭洪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伟,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京熠腾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5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熠腾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桥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周琪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安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