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何军民、何卓航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凌玉琼,凌志荣,何卓航,何军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737号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l号附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047599。法定代表人:刘映东,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凌玉琼,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凌志荣,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卓航,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军民,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卓航、何军民、凌玉琼、凌志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中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