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冯春菊、范建波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菊,范建波,范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冯春菊,女。申请执行人范建波,男,系冯春菊之子。被执行人范本勇,男。申请执行人冯春菊、范建波与被执行人范本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7民终7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本勇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春菊、范建波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春菊、范建波以被执行人范本勇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728执156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