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0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继学与陈基伟、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学,陈基伟,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10718号原告:孙继学,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娥,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理人:张忠堂,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基伟,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峰北路东侧科技创新海岸服务中心4号楼B段一层B08。法定代表人:陈基伟。原告孙继学诉被告陈基伟、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继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娥、张忠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基伟、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842000元及利息1887.78元(以借款本金842000元为基数,按���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11月23日);2.诉讼费及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孙继学与被告陈基伟是同乡,后经朋友介绍,被告陈基伟将自己开办的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陈基伟因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多次找原告借款。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陈基伟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42000元。在上述第三笔借款72000元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总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基于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孙继学为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3份;2.借据1份。被告陈基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提��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继学持有以下证据原件。1.2016年1月30日借条,内容为:“现本人陈基伟因生意周转需要借到孙继学现金,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期限即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到期;逾期未归还本人愿负法律责任;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陈基伟。借款人住址:珠海星座酒店。身份证号码:。日期:2016年1月30日。”在该借条落款处的左侧盖有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公章盖印上有一段手写字体,内容为:“此借条由珠海星座主题酒店担保,陈基伟。”2.2016年4月10日借条,内容为:“现本人陈基伟因生意周转需要借到孙继学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元;期限即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到期;逾期未归还本人愿负法律责任;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陈基伟。身份证号码:。日期:2016年4月10日。”在该借条落款处的左侧盖有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公章盖印上有一段手写字体,内容为:“此借条由珠海星座主题酒店担保,陈基伟。”3.2016年7月15日借条,内容为:“现本人陈基伟因生意周转需要借到孙继学现金,人民币大写:柒万贰仟元整,小写72000.00元;期限即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到期;逾期未归还本人愿负法律责任;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陈基伟。借款人住址:珠海星座酒店。身份证号码:。日期:2016年4月10日。”在该借条落款处的左侧盖有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公章盖印上有一段手写字体,内容为:“此借条由珠海星座主题酒店担保,陈基伟。”4.2016年11月4日借据,内容为:“本人陈基伟,身份证号:。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特向(该处空白)身��证号:(该处空白)借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圆整,小写¥220000.00圆整,限期119天(月)准时还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担保人星座酒店为上述借款本息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因借款方任何原因,造成逾期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行使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承担),如提起诉讼由(此处有涂改痕迹)市(县)人民法院管辖。特立此据证明。借款人:孙继学。手机:188××××2666。担保人:星座酒店(加盖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在该借条落款处的左侧有一段手写字体,内容为:“备注:此欠款本人将于2017年3月3日前全部还清,陈基伟。”另查明,被告陈基伟系被告珠海星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比例占该公司80%。原告孙继学另提供了2012年6���20日东莞市俊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星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东莞市俊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珠海星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约定了装修合同总价以及付款方式。该装修工程是于2013年6月4日竣工验收。庭审中原告孙继学签署了保证书,对借款经过陈述如下:我经营装修公司,名称为东莞市俊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我是法定代表人,占股90%,另外10%是另外一个亲戚。2008年公司成立,在东莞做装修20年了。在2012年上半年,被告陈基伟的星座酒店开始装修,朋友介绍我与被告陈基伟认识。当时我刚认识被告时对被告不是很熟悉,朋友说他生意做得很大,经营星座酒店,当时他在申请执照,然后双方就酒店装修的事情商量,以打包价的方式将酒店��装修承包给我。我后来与被告达成了酒店的装修协议,也签订了合同,俊阁公司在装修星座酒店期间,被告陈基伟有向我借款。工程款全部加起来290万元,俊阁公司的工程款付清应该是2015年年底、2016年初左右,但我给他写的收据不是那时候。在本案中总共涉及到4笔借款,2016年1月30日,被告陈基伟向我借款30万元,被告陈基伟称借钱酒店经营,用于在前海上市。这30万元是现金支付,被告陈基伟到东莞厚街我的公司,我拿现金给他的。当时只有我和被告陈基伟在场。之所以不转账支付,是因为被告陈基伟打电话给我说要用钱,因为我做工程都备有现金。借条是他带过来之后才填写的,我亲眼见到他签名、捺印。到了2016年年底我要求被告陈基伟在借条上盖被告星座酒店的公章。该笔借条约定借款期限是11个月,对于利息约定当时口头上说过,说按银行四倍��可以,没有作进一步书写。这笔30万元借款被告陈基伟基本没有偿还过本息,因为利息是口头约定的。2016年4月10日的借条,载明借款是25万元,借款用途是被告陈基伟提出说要代理一个酒,被告还说在珠海开了一个火锅店,火锅店要找我装修。25万元是现金支付,我给被告陈基伟的借款都是现金。当时被告陈基伟到东莞××街我办公室,我现金拿给被告陈基伟的,2016年4月10日中午当时就我与被告陈基伟在场。之所以不转账是被告借钱我跟被告陈基伟讲过要见面才可以,而且我开装修公司备有现金。该笔借款25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大概月息3、4分左右。25万元借款的本息都没有偿还。该笔借条,被告陈基伟签名及捺印是2016年4月10日当我面签的,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盖章是2016年年底补的。2016年7月15日72000元借条,被告说用于资金周转,具体用途我不清楚。72000元是现金支付,我给被告的借款都是现金。当时被告到东莞××街我办公室,我现金拿给被告的,在场人就我与被告陈基伟。该份借据是2016年7月15日被告陈基伟当我面签名及捺印,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盖章是2016年年底补的。这笔72000元口头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该笔72000元借款本息都没有偿还。2016年10月4日借款22万元,被告陈基伟称要做剑南春酒坊的代理,用于进货。22万元是现金支付,我给被告的借款都是现金。当时被告到东莞××街我办公室,我现金拿给被告的,在场人就我与被告陈基伟。22万元借据是2016年10月4日被告陈基伟当我面签名及捺印是签的,被告星座的盖章是2016年年底补的。22万元借款期限到2017年3月份。当时我与被告发生矛盾是因为被告陈基伟的72000���的借款不偿还,且口气也变了,我对被告陈基伟产生怀疑,我才起诉至法院。2016年10月4日借条落款左方有一个备注“此借款在2017年3月3日前全部还清,签名:陈基伟”是写借据当天写的,是当天陈基伟当我面签名捺印,公章也是当天盖的。本案的四笔借款,我全部实际足额支付给了被告陈基伟。四笔借款,不存在后面的借款是前面借款的利息,也不存在后面借款包含有前面借款利息的情况。该四笔借款与俊阁公司和星座酒店的装修工程款没有关系。对于还钱,被告陈基伟一直都在拖,我现在找不到被告陈基伟了,去到酒店酒店人员说被告陈基伟已经不在了。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出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事实根据原告孙继学提供的证据审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孙继学提供的三份借条、一份借据,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原告孙继学与被告陈基伟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条、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基伟未予清偿,故原告孙继学请求被告陈基伟偿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三份借条均未明确约定,庭审中原告孙继学称该三笔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三份借条所涉及的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据明确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逾期还款利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三份借条所涉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借据所涉借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借��上盖章,三份借条均未明确保证方式,应按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据已经明确为连带担保责任,故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陈基伟所负担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继学偿还借款84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30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25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72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2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1月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基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38元、保全费4730元,合计16968元,由被告陈基伟、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凡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人民陪审员 王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漫莹朱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