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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32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5月中旬原告李某通过熟人张志坚介绍去夏河县扎油乡地被告王某承包的扎油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修筑工地打工一直到2014年8月24日停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月工资200.00元。在工程停工后被告因没有现款付工资就亲自写了一份欠条,称2014年8月29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劳动报酬10000元,支付交通费、食宿费38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送达,且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属于被告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光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