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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波与范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范挺,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黄波,女,1983年3月13日生,白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范挺,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波申请执行范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73575元,案件受理费5575元,申请执行费4004元。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张艳的工资收入,且已给付申请人3210元,张艳的工资仍在扣留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廷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