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赵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赵军,陈爱云,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陈爱云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军、陈爱云、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榆林市公证处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榆证执字第29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36866.6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赵军、陈爱云、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5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