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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殷建君、李琴申请执行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建君,李琴,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殷建君,男,生于1987年10月2日,汉族,住阆中市。申请执行人:李琴,女,生于1990年6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佘德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阆中支行营业部(账号:)内有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阆中支行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29426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