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庄学香与宋兆山、陈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学香,宋兆山,陈磊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007号原告:庄学香,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彩霞,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兆山,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磊磊,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学香诉被告宋兆山、陈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学香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