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祥、李发龙诉被告刘存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祥,李发龙,刘存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548号原告:王永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原告:李发龙,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文,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存保,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慧,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祥、李发龙诉被告刘存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本案主体设置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祥、李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