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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云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386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与珠海路交汇处福临家园院内。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云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