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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8307号原告:杨某,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石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杨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石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因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石某未作答辩。原告杨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杨某提交的欠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被告石某向原告杨某借款13000元,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7月30日,被告石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杨某出具欠据一枚。此款被告石某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石某欠原告杨某1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石某应履行偿还原告杨某欠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杨某要求被告石某偿还欠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欠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