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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金平、郭卫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平,郭卫卫,陈阿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平,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原籍。200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9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1月15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郭卫卫,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河北省平山县,,汉族,中专文化,系衡水市西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衡水市桃城区。200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阿亮,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原籍。200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15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平、郭卫卫、陈阿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平、郭卫卫、陈阿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平、郭卫卫、陈阿亮于2017年2月6日,商议到衡水市区盗窃电动车出售。当日19时许,三被告人在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和招贤路交叉口处的晨彤粥铺门口,见一辆“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系王某1所有)停放在此,后由郭卫卫放风,陈阿亮开锁,张金平将电动车骑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20元。后被告人郭卫卫、陈阿亮二人在报社街和永兴路交叉口西北角处的翠景三期小区15号楼1单元楼盗窃一辆“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系王某2所有),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37元。后被告人张金平、陈阿亮将二辆电动车卖掉,得赃款1400元,三被告人将赃款分掉。案发后,郭卫卫退出赃款人民币400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平、郭卫卫、陈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予从重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郭卫卫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卫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阿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张金平、郭卫卫、陈阿亮退赔被害人王丙磊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王艳青人民币一千一百三十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崔 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