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振标、黄展等与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标,黄展,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民初384号原告:黄振标,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黄展,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上列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218号五楼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339048518。法定代表人:王正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滨,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时茂,系公司员工。原告黄振标、原告黄展因与被告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振标、原告黄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茜、张秀梅,被告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滨、林时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振标、原告黄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俩原告2016年12月份的补偿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05年,由俩原告共同经营的福州金山海大酒楼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协议,俩原告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民防大楼二至四层的金山海大酒楼转让给被告,双方对转让的价款、转让的交接、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了约定。协议另约定:1、被告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且双方交接手续办妥后的次月(即2005年3月1日)起,在福建民防大楼管理服务中心同时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有限期内(即2019年9月14日止),每月向金山海大酒楼支付一万元补偿费用,该费用由俩原告领取。2、本协议生效后,原福州金山海大酒楼即歇业,今后如有与本合同相关事宜,被告确认由俩原告承担民事行为,协议签订后,被告与相关部门继续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办理了相关的交接手续,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两次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拒绝向原告支付每月10000月的补偿费,俩原告两次诉之法院,方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被告再次拒不支付补偿款,已构成违约,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被告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为合同纠纷,诉讼纠纷合同是2005年元月20日签订的《酒楼转让协议》。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出让方)福州市金山海大酒楼有限公司与乙方(受让方)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俩原告仅具有收款的义务,而权责应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履行,故俩原告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资格提起本案合同的纠纷诉讼;本案诉诉诉争的补偿款支付的前提是:答辩人与民防大楼管理服务中心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出租方福建民防大楼管理服务中心于2016年12月起回收租赁场所并提前终止合同,该租赁合同已失效,答辩人停止支付原告2016年12月的补偿款是完全合法的。此外,该补偿款并不是针对出让方的出让行为而补偿,而是对原告个人在答辩人经营过程中承担协调处理与出租人的公共关系的补偿和报酬,其真实涵义是答辩人向原告支付的“报酬”,也因为如此,才会将该款约定为按月支付;双方纠纷确实不是《酒店转让协议》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而是答辩人对原告给付“薪酬”的纠纷。由于原告未能协调好答辩人与出租人福建民防大楼管理服务中心的关系,导致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原告也无须再协调,故答辩人停止支付薪酬完全合理合法。原告黄振标、原告黄展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村料:A1、《酒楼转让协议》1份,证明被告同意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是,每月向福州市金山海大酒楼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补偿费用,该费用由俩原告领取。A2、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1)台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1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2009年起被告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协议约定的10000元补偿费予以确认,并判决被告支付该补偿款。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被告再次拒绝支付补偿费用给原告,法院再次判决其支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但认为其是与金山海大酒楼有限公司签订《酒楼转让协议》,不是与原告签订的,因此原告无主体资格。被告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福建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一份,证明福建民防大楼管理中心已于2016年11月与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尚欠水电费的通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通知无法证明被告与福建民防大楼管理服务中心的合同已终止,即使合同终止,也不影响被告对原告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租赁合同的终止非被告履行诉争合同的必要条件。被告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对原告黄振标、原告黄展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认定被告与福建民防大楼管理中心的租赁合同已终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05年1月20日,由股东原告黄振标、原告黄展共同经营的福州金山海大酒楼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酒楼转让协议》,约定福州金山海大酒楼有限公司将位于福州市五一南路189号省民防大楼二至四层的金山海大酒楼现有装修和设备等资产出让给被告,合同生效后原福州金山大酒楼即歇业,今后如有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事宜由俩原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同时,该协议还约定,被告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且双方交接手续办妥后的次月(2005年3月1日)起在福建民防大楼管理服务中心同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即2019年9月14日止),每月向金山海大酒楼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的补偿费用,该费用由俩原告领取。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每月将10000元打入原告黄振标在招商银行设立的账户。自2009年9月份起,被告每月只转入5000元的补偿款。俩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台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俩原告从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未予支付的补偿款人民币11500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榕民终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被告未按《酒楼转让协议》约定向俩原告支付每月10000元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2年2月7日,俩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至2012年1月15日止结欠的补偿款60000元,该案诉讼中,被告向户名为黄振标的招商银行账户中汇入人民币140000元。同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2)台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补偿款35000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被告均依约每月向俩原告支付补偿款。但至2016年12月,被告再次拒绝向原告支付补偿款,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酒楼转让协议》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性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根据协议,被告同意自双方交接手续办妥后的次月(2005年3月1日)起在福建民防大楼管理服务中心同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即2019年9月14日止),每月向金山海大酒楼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的补偿费用,该费用由俩原告领取;故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的补偿费,构成违约。被告提出该费用系希望俩原告承担协调处理牡丹酒楼与出租人公共关系的补偿和报酬,现租赁合同已终止,无须再协调,缺乏证据,不予采信。因合同中未约定原告每月收取该笔补偿费用后应履行的对应义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该笔款项应视为酒楼转让款整体费用的一部分;故补偿费用作为转让款依约应按月给付,直至付清。被告提出该补偿款支付的前提是其与福建民防大楼管理服务中心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何况被告主张出租方福建民防大楼管理中心已于2016年12月收回租赁场所,并提前终止合同缺乏依据。综上,原告诉求符合约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振标、原告黄展支付2016年12月补偿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清华人民陪审员 林舒帆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燕凤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