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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宝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宝富,吴兰群,徐恒哲,吴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财保114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宝富,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吴兰群,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徐恒哲,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吴振梅,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至2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宝富、吴兰群、徐恒哲、吴振梅名下财产25万元。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王宝富、吴兰群、徐恒哲、吴振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士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