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与内蒙古神元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神元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506号原告: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冯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海,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神元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郝文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内蒙古神元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尚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