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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俎店支行与孙洪厚、王月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俎店支行,孙洪厚,王月先,孙德强,孙德荣,孙维彪,孙维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249号原告: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俎店支行,住所地:莘县俎店镇新街11号。负责人:陈海涛,行长。被告:孙洪厚,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王月先,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孙德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孙德荣,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孙维彪,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孙维宾,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俎店支行诉被告孙洪厚、王月先、孙德强、孙德荣、孙维彪、孙维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孙洪厚、王月先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经向当事人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国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