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卢继萍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继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548号原告:卢继萍,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一小区。法定代表人:于黎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继萍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继萍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继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