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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金彩、李文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金彩,李文革,张凤珍,程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前锋,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郭安乐,该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文金彩,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7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李文革,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5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张凤珍,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6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程金彩,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8日,住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文金彩、李文革、张凤珍、程金彩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