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科信装饰工程咨询事务所与恩杜罗生物技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科信装饰工程咨询事务所,恩杜罗生物技术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3154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信装饰工程咨询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莲花第二社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金多根,总经理。被告:恩杜罗生物技术(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405号。法定代表人:宋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华,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芯怡,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信装饰工程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科信事务所)诉被告恩杜罗生物技术(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杜罗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信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金多根,被告恩杜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信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合同第一次监理酬金16000元、第三次监理酬金6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因被告需对其位于园区苏虹东路405号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与原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书,约定酬金总价8万元,工程期限自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酬金于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20%计16000元,竣工结算完后10天内支付80%。原告依约对涉案工程实施监理工作,使得工程顺利进行,由于被告在施工期间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本该2014年可竣工的工程拖延至2015年底完成,直至今日未办理竣工资料。2014年8月至2015年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进度款,被告种种理由久拖不付。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延支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恩杜罗公司辩称:原告指定的监理人员不具备法定资质无资格从事监理工作,原告未提供合法的监理服务,无权要求支付监理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原告科信事务所(受委托人、乙方)与被告恩杜罗公司(委托人、甲方)董事朱国华签订《建筑装潢装饰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工程的装饰、装潢工程监理任务,监理范围为全部装修工程及造价预审,工程造价5129362.79元,监理期限自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监理酬金8万元,监理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20%计16000元,工程竣工结算完后10天内办理监理酬金结算80%。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监理方根据被监理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委派金多根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由于业主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10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服务。庭审中,原告述称涉案工程已竣工,但没有验收,原告退出时施工方已完成95%的工程量。被告述称现还有部分扫尾工程,没有正式交付业主使用,被告与施工方现存在工程款纠纷,原告没有提供合法的监理服务,但原告提供的服务已完工。另查明,朱国华身份系恩杜罗公司董事。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委托监理合同、技术核定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朱国华作为被告恩杜罗公司的董事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署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该合同对被告恩杜罗公司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原告虽未取得监理企业资质,但在签署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被告并未提出异议,现原告已完成相应服务,被告亦未举证证实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及给其造成了相应损失,故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相应监理报酬。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第一笔酬金16000元,其他酬金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完后10天内支付原告,但被告基于其与施工方的纠纷而未能竣工结算,原告也已实际提供并完成相应服务,被告不能以其与案外人纠纷而长期拒不支付原告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二笔80%的酬金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报酬合计8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恩杜罗生物技术(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信装饰工程咨询事务所监理报酬8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恩杜罗生物技术(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张伟元人民陪审员 蔡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