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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梁鑫与王以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鑫,王以俊,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645号原告:梁鑫,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王以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王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梁鑫与被告王以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以俊、王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王以俊、王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祥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