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梁鑫与王以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鑫,王以俊,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645号原告:梁鑫,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王以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王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梁鑫与被告王以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以俊、王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王以俊、王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祥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