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与黄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黄晓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926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陶瓷广场,注册号350802600154429。经营者:陈新红,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石金、林梦云,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晓文,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与被告黄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在诉讼中以因黄晓文身份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