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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7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方福生、金艳伟等与李跃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福生,金艳伟,李跃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768号之二原告:方福生,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原告:金艳伟,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李跃,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滦南县民心信息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滦南县劳动胡同。负责人:李青选。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福生、金艳伟与被告李跃、滦南县民心信息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福生、金艳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福生、金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福生、金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共计3865元由原告方福生、金艳伟负担。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赛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