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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703号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兆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生,初中文化,该公司工作人员,曲靖市麒麟区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万小英,女,汉族,1981年6月15日生,师宗县人。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