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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广杰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杰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60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广杰,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阳泉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潮,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阳泉市人,系上诉人之父。上诉人刘广杰诉王联祥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民初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刘广杰诉王联祥作伪证的侵权争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相关立案法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广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冬审判员 赵林英审判员 魏增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文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