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19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对杨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581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中“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补正为“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智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