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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毅与XX财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卢毅,男,汉族,居民,住西峰区长庆南路。被执行人:XX财,男,汉族,农民,住宁县春荣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卢毅与被执行人XX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财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卢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县支行有存款,故依法对本案执行部分款额予以划拨,现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卢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88.20元已由被执行人XX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