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434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345之一号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佳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77248266W。法定代表人:宋蔼廷,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涡路抱龙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0140568X。法定代表人:马学志,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