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954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王某,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香港人,现住中山南,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如辉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人民陪审员 揭海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