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明忠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忠侠,孟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明忠侠,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孟宪刚,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明忠侠与被执行人孟宪刚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49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孟宪刚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给付明忠侠劳务费19500元。申请执行人明忠侠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明忠侠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宪刚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孟宪刚名下有房屋一套,车辆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另被执行人孟宪刚在各银行共开设6个账户,账户余额共计891.06元,未发现孟宪刚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孟宪刚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孟宪刚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孟宪刚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孟宪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忠侠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孟宪刚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明忠侠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孟宪刚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明忠侠发现被执行人孟宪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孟宪刚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池芸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