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剑煌、刘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煌,刘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剑煌,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小芬,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黄剑煌与刘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黄剑煌无法提供刘小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剑煌的债权本金950000元、违约金303000元、律师费3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