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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小婷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刘小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南侧。被执行人刘小婷,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刘小婷罚金(2016)京0114刑初396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