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思强、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强,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456号申请人孙思强,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阎家岭东500米。法定代表人侯志诚,职务,经理。申请人孙思强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长时间歇业并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404号裁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