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与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315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王曲村。负责人:董兴锋,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海,该社员工。被告: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西王曲村。法定代表人:黄南方,该公司经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与被告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