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罗明冬与重庆市泫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冬,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079号原告:罗明冬,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安,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30号12-4#。法定代表人:吕光秀。原告罗明冬与被告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罗明冬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冬撤诉。案件受理费779元,由原告罗明冬负担。审判员 彭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