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呈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呈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呈全,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呈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呈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7时许,被告人谢呈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津蓟高速跨线桥上,在踩刹车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其车身撞到桥西侧步行的被害人杨某1、高某及杨某2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造成杨某1当场死亡、高某受伤、桥梁设施损坏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谢呈全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谢呈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刑罚。被告人谢呈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7时5分,被告人谢呈全驾驶鲁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R×××××号泰骋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津蓟高速跨线桥上,在踩刹车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其车身前部撞到桥西侧步行的被害人杨某1、高某及西侧桥栏杆,车辆变向后,其车挂车车身前部左侧及牵引车车身后部撞到对行车道由南向北驶来杨某2驾驶的停驶状态的津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津D×××××号正康宏泰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身前部左侧,造成杨某1当场死亡、高某受伤、桥梁设施损坏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呈全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2、杨某1、高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呈全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呈全已赔偿被害人杨某1家属、杨某2、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呈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车辆保险单、户籍信息、报警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民事赔偿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呈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呈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杨某1家属、被害人高某、杨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呈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 松人民陪审员 季景艳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