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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兴与李道明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川1781执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兴,李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XX兴,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道明,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XX兴与李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兴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应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