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兴与李道明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川1781执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兴,李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XX兴,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道明,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XX兴与李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兴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应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