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与昆明松松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其他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昆明松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鸣。被执行人昆明松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聂颖。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沪吴关辑违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科处昆明松松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4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昆明松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决定履行缴付罚款义务,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2016)沪02行审22号行政裁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以上事实,有沪吴关辑违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沪02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沪吴关辑违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满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