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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27号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竞,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竞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权证号:**)房产,位于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XX街县(原XX厂,宗地号XX)的土地,以及被申请人陈竞所有的川X**奔驰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65001128020170000057)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1号(权证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二、对被申请人陈竞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XX街(原XX厂,宗地号XX)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三、对被申请人陈竞所有的川X**奔驰车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以上查封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和丽 百度搜索“”